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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明确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适用标准

时间:2018-07-13 09:30 浏览:2764 次 发布者:好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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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明确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适用标准


(重点看红字部分)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昨天,最高检发布了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3起案件均涉及金融证券领域犯罪。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当前金融犯罪发案率总体上呈现频发、略有下降的态势,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

  金融犯罪发案率总体略有下降

  昨天最高检发布会还首次邀请地方检察机关的办案检察官出席,通过讲述办案过程以案释法,并给民众支招如何应对当前频发的非法集资、互联网传销等新形式犯罪。

  数据显示,从发案数量看,当前金融犯罪发案率在总体上仍然呈现频发,但略有下降的态势。以去年全年数据为例,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就金融犯罪提起公诉21842件35301人,同比分别下降7.89%和3.01%。

  与此同时,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去年检察机关共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38.18%和35.51%。

  金融专业背景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说,新型金融犯罪手法不断翻新,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集资模式、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公司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此外,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时机,也懂得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其所谓“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导致集资参与人数、犯罪金额迅速扩张。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参照适用。

  案例1 新型网络传销傍上“互联网+”

  昨天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叶经生案是当前新型网络传销的典型代表。

  叶经生等人成立上海宝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为平台,采取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交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在全国各地设区域代理,给予区域代理业绩比例提成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

  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邹利伟是该案主办人员,他说,新型网络传销傍上了互联网+,打着“金融创新”旗号,如何区别合法的金融创新与网络传销,是办案的一大难点。

  办案过程中,叶经生等人就辩解金乔网是消费模式的创新,实现了顾客、商家和平台的共赢,不应对金乔网进行打击。

  但办案人员在审查全案证据后发现,叶经生等人没有投入足够的资金建立与其宣传相匹配的电子商务系统,网站功能也非常简单,不能适应复杂的电子商务的需求,公司除了收取保证金、10%的消费款(实质上是入门费),没有其他经营收入,金乔网所有人财物的安排及主动活动都围绕如何引诱消费者缴纳入门费、自己从中牟利展开。

  在法庭讯问过程中,叶经生也承认金乔网就是用后加入者缴纳的费用支付给前期的加入者。这符合传销犯罪活动没有创造价值,用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前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的骗取财物本质。

  最终,叶经生获刑7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说法】

  如何防范新型网络传销?

  邹利伟说,除叶经生案这种网络购物返利模式,接触和了解到的案件类型还有虚拟币模式(以投资、销售虚拟币为名,以静态、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下线)、原始股模式(鼓吹原始股暴富,以推荐奖引诱他人加入),微商传销模式(在微信、微商平台上以造假炫富的手段发展人员),点击广告返利模式(宣称只要点击广告就能获利),慈善互助模式(打着慈善互助的口号欺骗用户)等。

  民众该如何识别和防范新型传销活动?

  邹利伟建议:一要了解新型网络传销的惯用词,如看到资本动作、消费返利、爱心互助、原始股、虚拟币、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推荐奖、报单奖、对碰奖这些传销惯用词,就要有所警觉;二要判断高额收益来源是否合理,判断所谓高额回报是不是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商业逻辑。

  此外,遇到收入门费、拉下线就要高度警惕。传销实质上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要想获得传销资格就要缴纳入门费,想要获取收益就要拉人头加入。

  案例2 假借P2P外衣实施集资诈骗

  周辉案是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该案中,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发标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余万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发标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

  此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周辉陆续虚构34个发标人并利用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但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最终,周辉以集资诈骗罪获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该案主办检察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说,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两方面难点,一是周辉开展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二是如果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经过对案件证据梳理,办案人员作出判断,周辉的行为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也构成集资诈骗罪。因为,一方面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此外周辉虚构事实诱骗投资人进行投资;在案件中,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和个人挥霍,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

  【说法】

  如何辨别互联网集资诈骗?

  赵宝琦告诉记者,客观上,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而对这类非法集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很难在早期对募集人到底是从事正常的P2P业务还是非法集资行为,以及真实资金使用人的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甄别和监管。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就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

  为此,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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